快递包裹,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吧!当您打开包裹时,里面一般都会有一张“清单”,详细地告诉您包裹里货物的基本信息。


对于进出境运输工具来说,这张“清单”就是舱单。它是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在进出口环节中,它的作用和地位十分重要。


接下来,就让小编带您一起“沉浸式”了解舱单吧!


 舱单基本用语


╱原始舱单


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预配舱单


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装(乘)载舱单


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载有旅客信息的舱单。


╱提(运)单


是指用以证明货物、物品运输合同和货物、物品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物品的单证。


╱总提(运)单


是指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船舶代理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分提(运)单


是指在总提(运)单项下,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人或者快件经营人等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运抵报告


是指进出境货物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时,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货物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以及进出境物品运抵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时,相关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物品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


╱理货报告


是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的实际装卸情况予以核对、确认的记录。


╱装箱清单


是指反映以集装箱运输的出境货物、物品在装箱以前的实际装载信息的单据。


╱疏港分流


是指为防止货物、物品积压、阻塞港口,根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将相关货物、物品疏散到其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的行为。


╱分拨


是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将进境货物、物品从一场所运至另一场所的行为。


 什么身份可以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舱单传输人,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


另外一类是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包括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等。


想顺利传输舱单电子数据,还需要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具备传输资格后,应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对未按照规定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的,海关可以暂不予办理运输工具进出境申报手续。


 进境篇


在办理进境货物、物品原始舱单时,要注意下列时限:


1.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抵达境内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


2.航程4小时以下的,航空器起飞前;航程超过4小时的,航空器抵达境内目的港的4小时以前;


3.铁路列车抵达境内目的站的2小时以前;


4.公路车辆抵达境内目的站的1小时以前。


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需要二次理货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出境篇


办理出境货物、物品预配舱单时,要注意下列时限:


1.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2.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3.铁路列车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4.公路车辆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1小时以前。


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6小时以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遇到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怎么办?


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1.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


2.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


3.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


4.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


舱单传输人向海关申请变更货物、物品舱单或者旅客舱单时,应当提交《舱单变更申请表》和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公章的正确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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