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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1);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2);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四、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三)输入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五、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六、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七、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九、本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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